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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

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

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

2.0.2 条 总平面。

  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

  与市政设施的关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

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

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

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

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

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八、基地内应根据所处地点布置一定的绿化,做好绿化设计。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根据旅馆等级、经营管理要求和旅馆附

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设施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