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4 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
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 2.1.5 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 2.1.6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
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 2.2.1 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 2.2.2 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 2.2.3 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 5m 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 2.2.4 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 500m 并在每间距不大于 160m 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 2.2.5 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 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
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 2.2.6 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
定。
第 2.2.7 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
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 3.1.2 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 3.1.2 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
3.1.2
建筑面积 (
m2)
营业(%)
仓储(%)
辅助
(%)
> 15000
> 34
< 34
< 32
3000~15000
> 45
< 30
< 25
< 3000
> 55
< 27
<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