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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
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

 行总包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

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

 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

工程的施

 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 繁简程度实

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工程任务情况;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

 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

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

 等各种措施;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

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

 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

 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

 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

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

 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

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

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

 、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

请《爆

 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 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

 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指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

周围地区的单位

 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 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

 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

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

 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

 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

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

 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

 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

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

 管理责任。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

 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

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

 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

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

 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

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

 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 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