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三 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特殊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
佩戴能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
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
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设施;危险潮湿场所
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
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
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
风、照明等要求。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各单位在施工现
场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
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
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及我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
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条 产生噪声的工序主要是砼的浇筑、大型机械作业等,对于
砂浆机、震捣棒等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夜间
22 时
以后,清晨
6 时以前,避免使用较大噪音的机械设备,中午和夜间不得安
排施工。确因工艺需要须连续作业的,需经项目部有关部门及监理同意方
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水体有污染的废水、生活污水必要
时通过沉淀、过滤或加入化学药品等措施进行净化,确保污水排放符合国
家和地方环保法规的要求。冲洗有沉积物的集料时,要设置沉淀池,做到
达标排放。施工期内,施工物料要堆放整齐,防止雨季暴雨将物料冲向地
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对于施工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废弃物,例如:电池、墨盒、
硒鼓、等进行集中回收,专项贮存,统一处理。对于可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例如:废弃钢材、木材、纸张等,通过分类集中存放,回收再利用。对于生
活垃圾、施工渣土等其它废弃物,在指定地点集中掩埋处理。施工区域、砂
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后要及时处理,做到工完场清,以免堵塞河道和
妨碍交通。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高工地安全管理水平,
结合本工地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奖罚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违者每人罚款 50 元,项目部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