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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0 万元,净资产

不 少 于

60 0 万元;

   

(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500 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 (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

一 体

)不少于 2 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250 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 (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

)不少于 4

 

项 ;

   

(4) 近三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1000 万元。

   

2 、技术条件

   

(1)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 6 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

(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 )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 )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

5 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

 

有 必 要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2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

理 制 度 。

   

(三)三级

   

1 、企业资信

   

(1)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2 )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60 万元。

   

2 、技术条件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不 少 于 三 年 从 事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经 历 , 具 有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建筑师、项目经理 )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

 

有 必 要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2 )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 、 承 包 业 务 范 围

   

(一)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装

修 项 目 的 咨 询 、 设 计 、 施 工 和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体 化 工 程 , 还 可 承 担 相 应 工 程 的 总 承 包 、 项 目 管 理

等 业 务

(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