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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20000 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 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

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

15000 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 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

10000 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 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

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

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

1000 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

10 公里以上,二级公路 20 公里以上,五级航道 10 公里以

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

300 吨级 8 个以上;

  (十)长度

500 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 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综合

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
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
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

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

30%以上,且不少于 15000 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 12000 平方米,

村镇住宅群不少于

6000 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 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 10%时,可由两家以

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

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

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

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

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

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