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20000 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 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
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
15000 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 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
10000 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 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
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
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
1000 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
10 公里以上,二级公路 20 公里以上,五级航道 10 公里以
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
300 吨级 8 个以上;
(十)长度
500 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 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综合
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
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
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
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
30%以上,且不少于 15000 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 12000 平方米,
村镇住宅群不少于
6000 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 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 10%时,可由两家以
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
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
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
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
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
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