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
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
《电力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599 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
决定》(国务院
549 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 号)等有关
法规制定。
1.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
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
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
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
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
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
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
“
”
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 四不放过 )。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
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
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
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和级别
原规程电力生产人生伤亡事故包括:生产为职工、与生产相关;交通:负同等级以上责任;外
包:负有资质审查与签订协议等工作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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