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3
条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
10m2。
第
2.2.4
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
5m2。
第三节 厨房
第
2.3.1
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
3.50m2;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
4m2;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
4.50m2;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
5.50m2。
第
2.3.2
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
(或搁板、壁龛)等设
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
2.3.3
条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48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
房净宽不应小于
1.70m。
第
2.3.4
条 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
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
0.50m。
第
2.3.5
条 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
2.3.6
条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
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积串烟。
第
2.3.7
条 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
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第
2.4.1
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外开门的卫生间
1.80m2;
二、内开门的卫生间
2.00m2;
三、外开门的厕所
1.10m2;
四、内开门的厕所
1.30m2。
第
2.4.2
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
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
2.4.3
条 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
时
,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
并应有可靠的防水、 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
2.4.4
条 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
排气。
第五节 面积计算
第 2.5.1
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
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
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总建筑面积(m2)除。
第 2.5.2
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
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