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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

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

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

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

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 时,建筑设计防火应对特

殊的防火措施进行专题研究,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

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

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0.1 裙房 skirt build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