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5 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
当集散场地。
第
2.1.6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
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
2.2.1 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
关规定。
第
2.2.2 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
量的条件。
第
2.2.3 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
5m 的
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
2.2.4 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 500m 并在每间距不大于 160m 处,宜设横穿
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
2.2.5 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 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
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
2.2.6 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
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2.2.7 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
通
,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
3.1.2 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 的
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
3.1.2
建筑面积(㎡)
营业(
%)
仓储(
%)
辅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