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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

当集散场地。

  

2.1.6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

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2.2.1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

关规定。

  

2.2.2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

量的条件。

  

2.2.3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

5m 的

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2.2.4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 500m 并在每间距不大于 160m 处,宜设横穿

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2.2.5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 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

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2.2.6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

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2.2.7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

,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3.1.2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 的

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

3.1.2

建筑面积(㎡)

营业(

%)

仓储(

%)

辅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