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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

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

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

管理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

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

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

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

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

理。

第七条 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

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

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

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

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