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
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
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
管理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
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
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
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
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
理。
第七条 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
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
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
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
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