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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

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

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

原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

文本

”(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

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修订后的《合同文本》

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

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

“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

”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28 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

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

他可参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

“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

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

“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

“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

充;

“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

同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