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
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
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者本
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300%的加班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
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
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
过
8 小时、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按以月、季、年等不同周期的计算工时制度分别折
算为
166.64 小时/月、500 小时/季、2000 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
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以外延长工
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
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
准
300%的加班工资。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工作日正好是双休日的,属于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
这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
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即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
间限制。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
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工作岗位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
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
作业的工作岗位以及其它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按国家规定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有的地方性法
规就有不同规定,例如,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
13 条的规定,经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
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工资。《深圳
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
20 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
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