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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
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
地震作用。 注: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
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

513采用。 

51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
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

514—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

514—2采用,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周期大于

6.0s的建筑结构所采

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5.1.6 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

Ⅳ类场地上较高的

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但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
验算。 2 6度时不规则建筑、建造于

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

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
合有关规定。 
52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54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61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
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

612确定。

 
注:1 建筑场地为

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

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
级;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 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抗震墙的要求
设计时,应按表中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规定确定其抗震等级。 
63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梁端计入受压钢筋的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
比,一级不应大于

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

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

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

小直径应按表

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

2mm。 
63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柱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7-1
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

0.2%;对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最小总配筋率应增加

0.1%。 
注:

表中括号内数值用于框架结构的柱; 2.钢筋强度标准值小于400MPa时,表中数值应增加

0.1,钢筋强度标准值为400MPa时,表中数值应增加0.05 3 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60时,上述数
值应相应增加

0.1  2 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

637-2采用。

 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
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底层柱下端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
截面尺寸不大于

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

不应小于

8mm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64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
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25%,四级抗震墙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0%。 注:高度小于

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墙,其竖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0.15%采用。 2 部分框支抗震墙
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3%。 

71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712的规定。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
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乙类的多层
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
体房屋;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
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
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
上为横墙很少。 
3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
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