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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

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

        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

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

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