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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导则

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

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
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
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
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
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
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
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
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
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
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
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
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
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
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
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