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0.2 的规定。
表
3.0.2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 L
宽度 B
(m)
允许
偏差
(mm)
长度 L
宽度 B
(m)
允许
偏差
(mm)
L(或 B)
≤30
±5
60<L(或
B)≤90
±15
30<L
(或 B)
≤60
±10
L(或
B)>90
±20
3.0.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
于基础扩大部分
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0.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 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
lm。
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 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 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 1/2 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 1m 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 200mm(石砌体为 300m)和转角处 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 500mm 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0.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3.0.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
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
300mm 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0.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 3.0.8 的
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
,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
3.0.8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墙
(柱)
厚
(mm
)
砌体密度
>1600
(kg/m3)
砌体密度
1300-1600
(kg/m3)
风载(kN/m2) 风载(kN/m2)
0.3 0.4 0.5 0.3 0.4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