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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

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

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

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

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

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

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

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

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

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

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