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调查摸底情况,参照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周
边普通商品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或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估
价
)匡算征收补偿总费用。
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
跨区大型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组织论证并在征收范围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
少于
30 日。
各区征收项目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房屋征
收部门初审出具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在征收范围予以公布,
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4、公布修改意见
被征收人在公布期内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以
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梳理,
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报市、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修改确定后的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项目,不得实施征收。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
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本级政府应当组织
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
市、区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将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存入专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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