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
源;
2 有条件时,宜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
3 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燃料确定,采用燃气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大,采用燃煤时供热规
模不宜过小;
4 在工厂区附近时,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5 有条件时应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等。
5.1.5 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热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住宅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
共建筑,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由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6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
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引自《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中 8.3.5 条(强制性条文):“除
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建设节约型社会
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和行动,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热效率低,是不合适
的。严寒、寒冷地区全年有 4~6 个月采暖期,时间长,采暖能耗占有较高比例。近些年来由于采暖用电
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致使一些省市冬季尖峰负荷也迅速增长,电网运行困难,出现冬季电力紧缺。盲目
推广没有蓄热配置的电锅炉,直接电热采暖,将进一步劣化电力负荷特性,影响民众日常用电。因此,
应严格限制应用直接电热进行集中采暖的方式。当然,作为居住建筑来说,并不限制居住者选择直接电
热方式自行进行分散形式的采暖。
5.1.7 集中采暖和(或)空调系统,必须具备住户分户热量分摊的条件;设计时应设置分户热量
分摊装置或预留安装该装置的位置。
【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楼前热量表是该栋楼耗热(冷)量的结算依据,而楼内住户应理解热(冷)
量分摊,当然,每户应该有相应的装置对整栋楼的耗热(冷)量进行户间分摊。在没有实施供热体制改
革的严寒、寒冷地区,也应该预留住户热量分摊装置的位置。
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5.2.1 在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资利用的情况下,应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
供热系统。
【条文说明】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