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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
头查处。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 年
第 2 号)第 8 条、第 59 条、第 60 条等要求,依法取缔未取得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严厉处罚使用失
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超越许可
事项、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严格督
促取得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切实按要求配备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
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达不到资质许可
条件的,应撤销许可。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关
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
管三〔2014〕74 号)要求,对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
式车辆第 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在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罐体
上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凡是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车辆应全部
停运,质监部门要及时做好已改装罐体的检验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关于“严
禁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要求,全部清退挂靠车辆;全面检查《道
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
令 2014 年第 5 号)执行情况,对车辆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
建立监控平台并接入省级联网联控系统平台,未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未
对行驶车辆实行实时监控、未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违法行为的,要依法
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