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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
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
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
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
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
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以县安监局为主组织实施,对企业全
面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进行检查,或对某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行业或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