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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
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
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
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
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
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
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
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
理与相关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