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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四、 收取招标服务费;
五、 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 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 以采购办的名义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 承担有关秘密保密责任;
四、 有关招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如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审定、评标原则、评标
委员会人员的组成等,必须事先报采购办审定,其他事项于招标活动终结后15日
内书面送采购办备案;
五、 评标结束当天,将中标候选人名单书面报采购办。15日内向采购办提交招标、
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代理机构于每年5月底以前,持年检后的机构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副本及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到采购办办理年度检验手续。未办理年检的,
取消其政府采购的代理资格。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变更,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采购办重新认
定或注销手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时,
应书面报告采购办,并交回《代理业务资格认证书》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给采购机
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
其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
一、 违反政府采购招、投、评标纪律,给采购办、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二、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
三、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代理业务资格认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