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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
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
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
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
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
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
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
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
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
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
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