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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
行审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
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
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
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
因。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
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