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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
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工程进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招标,必须已完成征地和初步
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新开工审批要求的资金;
(三)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一)发展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项目(投
资主体选择)进行核准;
(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
经贸部门要将核准情况抄送发展计划部门。具体核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
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
一个项目。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
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