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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
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
,制定
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不
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
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
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
、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
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