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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
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制定
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不
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
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
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
、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
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