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 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

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

下级机关报送的 意见 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

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

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

“ ”

审批事项。 函 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

” “

决定的法定效力。函的形式 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 文件格式 的 信函格式 。

以 函的形式 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 “

” “

命令 、 决定 和 通报 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

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

种。

        

第三章 公 文 格 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