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
”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 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
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
“
”
下级机关报送的 意见 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
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
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
“ ”
审批事项。 函 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
“
”
“
” “
”
决定的法定效力。函的形式 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 文件格式 的 信函格式 。
“
”
以 函的形式 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
” “
” “
”
命令 、 决定 和 通报 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
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
种。
第三章 公 文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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