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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额度要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分派现金红利时,以赠与但未行权的期权不享受分红权,

但行权价须作出调整。调整公式为:
    调整后的行权价=

调整前的行权价 每股派现金额

    

  

第二十七条 当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时,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期权的数

量和行权价要进行调整,未赠与的期权额度也要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调整后的期权数量=调整前的期权数量 X(1+送股比例或转增比例)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1+送股比例或转增比例)
    

  

第二十八条 但公司进行配股时,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要

进行调整,尚未赠与的期权额度以及尚未赠与的期权数量也要调整。调整公式

    调整后的期权数量=调整前的期权数量 X(1+配股比例)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配股比例 X 配股价)/
(1+配股比例)    
    

  

第二十九条 当公司增发新股时,如果向老股东配售并进行除权处理,这视

同配股处理。若没有向老股东的配售且不做除权处理,则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
期权以及尚未赠与的期权额度均不需调整。

  

第三十条 当本公司股票因合并(不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而被换为

一种新股票时,已赠与的期权额度也要做相应的调整。但本公司采取换股方式
吸收其他公司时不需调整。调整公式为:

调整后的期权数量=调整前的期权数量 X 换股比例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换股比例
换股比例为每一股本公司股票换取新股票的比例。

五、股票期权的赠与与持有

  

第三十一条 股票期权的赠隔壁就在年度股基本法大公告之后的两个月内

进行。期权的赠与不能发生在重大信息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

  

第三十二条 股票期权赠与时,公司与被赠与人签定《股票期权赠与协议

书》,以此规范两者的关系。

《股票期权赠与协议书》也是赠与股票期权的证明

    

文件。

  

第三十三条 《股票期权赠与协议书》应载明赠与期权的数量、行权价、有效

期、行权日程、行权窗口期等,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首期所获得的期权赠与额度,可于五年内赠与完毕。每

次赠与的数量、价格由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计划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交
易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期权在被赠与满一年后进人行权期。进入行权期后,持有人每

年可行权的数量为赠与额度的 20%。持有人在可行权范围内可自由决定行权数
量,未行权部分可延迟,但不得超过期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期权采取集中行权方式。公司每年在上下半年各设立一个行权

窗口期。第一个窗口期为 4 月 20 日-4 月 30 日,第二个窗口期为 10 月 20 日-10
月 31 日。窗口期不应设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后 5 个交易日内。如果在窗口期前 5
个交易日内发生重大信息披露,这窗口期开启时间推迟,直到满足条件为止。
若在窗口期内发生重大信息披露,则行权暂时停止,待 5 个交易日之后方可
恢复行权,窗口期也相应延迟。
    

  

第三十七条 期权持有人须在窗口期之内以《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向公司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