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凡厂外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由医务领导审核后,
转为本厂病休证明方予认可。病休在 30 天(含)以内的,
由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提出意见后,
由人劳科科长审批;病休在 30 天以上至规定医疗期内的,
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
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规定按劳部发( 1994 ) 479 号文执
行,即:
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
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⑶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
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
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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