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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凡厂外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由医务领导审核后,

转为本厂病休证明方予认可。病休在 30 天(含)以内的,

由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提出意见后,

由人劳科科长审批;病休在 30 天以上至规定医疗期内的,

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

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规定按劳部发( 1994 ) 479 号文执

行,即:

    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

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⑶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

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

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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