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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

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

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每请病假 1

 

天,扣月奖金 10% ,依此累加,超过 10天(含)者,

不享受当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2、在医疗期内的职工,享受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岗位工资的 60%—

100% 支付。

    ⑴工龄不满五年,本企业工作年限不满三年者,按60% 计发。

    ⑵工龄满五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三年不满五年者,按

70% 计发。

    ⑶工龄满八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五年不满八年者,按

80% 计发。

    ⑷工龄满十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八年不满十年者,按

90% 计发。

    ⑸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按100% 计发。

     3、超过医疗期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只享受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按

岗位工资的40%—60%支付。

    ⑴本企业工龄不满三年者为 40% 。

    ⑵本企业工龄满三年未满五年者为50% 。

    ⑶本企业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60% 。

    四、护理假

     1、职工患病住院,病情严重,需由亲属护理的(本厂职工),应提出书面

报告,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后,30天(含)以内由人

劳科长审批, 30天以上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职工每请护理假 1天,扣月奖金 20% ,假期超过5天(含)者,不享

受当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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