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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卷烟厂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协调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

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增强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发展,由龙岩卷烟

厂(以下称甲方)与龙岩卷烟厂工会(以下称乙方)共同平等协商,

经厂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与

厂长代表企业行政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兼顾国
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是双方协调劳动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共同

准则。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企业研究生产经营管理
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

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

代表参加。

第三条  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职权,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动员和

组织职工积极参加企业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教育

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企业与

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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