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核的执行和原则
第六条 考核原则
考核者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 明确或公开性原则。考核者要向被考核者明确说明有关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
“ ”
评价方法等事宜,让被考核者心中有 数 。
2、
“
”
客观考核原则。考核要做到 用事实说话 ,对被考核者的任何评价应有事实
依据,尽量避免掺入主观因素和个人感情色彩。
3、 开放沟通原则。考核者与被考核者沟通,解决被考核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
不足。
4、
5、 反馈原则。考核结果要定期反馈给被考核者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
提出今后努力和改进的方向。被考核者认为有失公正的地方,也可以进行必
要的解释。
6、 差别原则。考核不搞平均主义,对被考核者评定等级应有明显的差别。这种差
别,最终要通过收入、岗位、职称等方面的调整得到体现。
7、 常规性原则:将考核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成为常规性管理工作。
8、 发展性原则: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人员和团队的发展与成长,而不是惩罚。
9、
第7条
执行机构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绩效考核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2章
考核内容、方式和方法
第8条
考核分类
1、 按考核周期,绩效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2、 按被考核者的职务等级,绩效考核分为部门或二级机构第一负责人,部门或二
级机构副总/室经理(含临时负责人),以及一般员工的考核三类。
第9条
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的内容,因考核周期和被考核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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