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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
见。

第十七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或
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八条 人事部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
评对象的总分。

第十九条 该总分在 1~100 分之间,依此可划分优、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
性评语。

第二十条 人事部之考核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员工对考核的意见,
并需其签写书写意见,然后请其主管过目签字。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考核之后,还需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

1. 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2. 需要改善的方面;

3. 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 6 个月至 1 年的工作目标;

4. 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九章 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条 试用考核。

1.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2. 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

3. 该项考核主办为试用员工部门经理,并会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条 后进员工考核。

1. 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2. 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