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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

 

(二) 事假

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

 

(三) 婚假

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

(四) 丧假

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

 

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

(五) 产假

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

 

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

(六) 公假

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

 

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

 

(七) 公伤假

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

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

 

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 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

资的 60%

 

 

 

(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 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

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

 

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 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 (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

 

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 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

 

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

 

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 考 核

 

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

《 XXXXXXXXXXXX 厂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
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 A、 B、 C、 D、 E五等,凡
列 A等及 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

 

参考依据。

 

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

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 A、 B、 C、 D、 E五等, A等或 E等的
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
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 B

 

等以上。

 

第三条 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

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列 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 C
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 D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 E等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

 

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二节 奖 惩

 

 

第一条 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