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支付。
第十三条 本制度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体系的基本制度,
具体实施细则另定,并作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0 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