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
”
金。这里的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 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
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
一年的标准计算。
3. 工资计算的标准:
工资计算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
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八、
九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
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4. 支付方式与个人所得税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第二条)。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2001 年 9 月,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从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
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
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
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5.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
问题的通知》第 20 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
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实
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21 条)。
“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
”
以解除。
6. 用人单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罚则: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
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 违反劳动法的赔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