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会法,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
,是工会一项具体的职
责。这里的工会包括各级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民主管理
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
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
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
商的其他事项。企业工会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就上述事项进
行平等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工会一方应当向职工传达,要求职工遵守执行
;
企业方也应当按照协商结果执行。但在实践中
此条也是一个形式条款。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
查。
职工名册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务、级
别等内容。建立职工名册,对于用工管理、解决劳动争议、统计就业率和失业率等都有
着很大帮助,同时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职责。
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
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更
加明显。
【解析】完善并由专人管理公司的雇员台帐,定期核查。劳动合同应在入职一个月内完
成。陆上雇员情况尚能较好控制,海上雇员的合同签订必须制定相应应急方案,如:
增强雇员主管的积极协助作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传真件合法有效,获得客户的有力
支持,在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雇员倒班必须先到公司报到,以便于雇员管理,增进与
雇员的感情和交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
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
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告知给劳动者的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
,
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除此以外,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
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
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
都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
直接相关
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一般来说,劳动者与
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