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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基本工资的计算期间为每月 1 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
25 日以前发放。如遇发放日为休息日、节假日时,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第十二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或少发工资时,可以在
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超发部分或补发漏发部分。
第十四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公司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报告审计后二个
月内完成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确定其上一年度的绩效奖金,并
在确定后两个月内发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
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
离职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绩效奖
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全额追回,同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公司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年休假、培训、旅游等其他
福利,按照公司福利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