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代 前
4
3
6
7
交 代 后
5
(2)
罚点以个人为计算单位包括各该工地失窃材料时所属在职人员。
(3)
工地材料失窃忽职守较重者酌加罚点。
(4)
非所管辖工程的材料失窃者酌减罚点。
(5)
个人罚款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罚款=罚款总金额×个人罚点/总罚点
第14条 工地人员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盗或抢夺材料者,除追回赃
物及罚失窃材料总价款的金额外并依法严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增减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