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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代 前

4

3

6

     

 7 

   

交 代 后

4

5

6

5

(2)

罚点以个人为计算单位包括各该工地失窃材料时所属在职人员。

(3)

工地材料失窃忽职守较重者酌加罚点。

(4)

非所管辖工程的材料失窃者酌减罚点。

(5)

个人罚款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罚款=罚款总金额×个人罚点/总罚点

第14条   工地人员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盗或抢夺材料者,除追回赃

物及罚失窃材料总价款的金额外并依法严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增减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