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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

价格向请托人出售备件、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

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

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集团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

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

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

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七)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

司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企业、

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

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