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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   完成个人在职业余进修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其他

证明文件。

4.1.3.4   出具学费正式发票。

4.1.4    进修费用的报销办法:

4.1.4.1   每年的报销额度:限额为该进修人员上一年度最后三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金,

限额内实报实销,且每个课程报销额度不能超过该课程学习费用的 50%( 学

习费用指学费、学杂费,差旅费不予报销 ) 。一年之内参加多次业余进修的

职员,每年获得的进修资助总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4.1.4.2   第一次报销的时间:取得结业证书的当年度。

4.1.4.3   报销的年限:每就读一年(不到一年按一年计)可以报销不超过报销时上一年

度最后三个月的平均月薪的费用,每年报销一次,依此逐年报销。报销的年限

与就读的年限相同;由于休学、未通过考试等原因造成学制要求与实际就读年

限不同的,按学制年限计算。

4.1.4.4   入公司之前已经参加了个人在职业余进修的职员,公司只考虑资助入司后发生

的费用,且需申请并获批准才可获得资助。

4.1.5    参加个人进修的职员一旦离开公司,公司对其进修资助自该职员离开公司之日起

即自行终止。

4.1.6   

 

职员参加与工作相关的职称、资格、水平考试,经事前申请并获批准,考试合

格或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参照本规定报销相应费用。未通过考试或未获得证书

的,不予报销费用。

4.1.7    如学习、考试占用工作时间,以事假或当年度的年休假折抵,取假程序按公司规

定执行。

4.1.8    由于业务需要等原因,经公司批准的个人进修、职称、资格、水平考试不适用该

规定,适用《公司派遣外出学习管理规定》。

4.2       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公司派遣外出学习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职员因公外出学习的程序和做法,保证外派学习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

2011 年 1

   

月                  

 

   万科集团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