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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

§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
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 最

低工资 或者 基本工资 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

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

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

§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

经济补偿

§的年限最高不

超过十二年。这

劳动合同法

§仅对高收入

经济补偿

§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

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 “

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 三倍 和 12

年 的计算

    

封顶。
    9

经济补偿

§

    

的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法

§》第 50 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

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

经济补偿

§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

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
单位可暂不予支

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

§对

经济补偿

§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

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
但要求用人单位支

经济补偿

§,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

经济补偿

§和履行工作交接

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

经济补偿

§金,

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

经济补偿

§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

    

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10、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

§的,是否需支付额

经济补偿

§

   

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 10 条规定: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

经济补偿

§的,除全额发

经济补偿

§金外,

还须按

经济补偿

§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

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

§没有继续沿

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

经济补偿

§做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逾期不

经济补偿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新法的规定,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主张赔偿金,必须通过劳动监察程序主张权利。
    1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

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

§》第 48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

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

经济补偿

§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意这里是赔偿金而

经济补偿

§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也无法主张百分

 

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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