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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
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
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
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
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
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
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
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
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
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
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