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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
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

 

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上述规定可
以看出,甲到北京总部学习培训一个月,是否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有待商榷。但我认为无论
是哪种情况,甲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都应该从甲毕业离校后,即 2008 年 7 月 20 日
到公司总部培训开始算起,不然,甲从 2008 年 7 月 20 日至 2008 年 9 月 15 日这段时间就
是空白了。至于是跟哪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我认为如果甲到总部培训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则是先跟公司总部签,如果不成立,则理解为甲是由天津子公司被到公司总部学习的,
是与天津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5

、因本案中的 三方协议 用人单位为北京总公司。据此协议,学校给甲填发的报到证单位

为北京总公司。2008 年 7 月 25 日甲到北京总公司报到。自报到之日起即与北京总公司建立

劳动关系,而后进行了 1 个月的培训。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案中没有介绍;是否发放工资案

中也没有介绍;(1 个月的培训不发工资,好像不太可能。)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也没有介

绍。培训结束后即到天津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做至少带来 5 个问题:1)、

三方协议中的用人单位和报到证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书上的用人单位不一致,如果

确定甲到天津子公司工作,应进行 改派 ;2)、假如甲在培训期间没有发工资,那就也

没有参加社会保险,造成缴费年限的缩短或实际工作年限的缩短; 3)、甲的参加工作时

间应为 2008 年 7 月 25 日,但这个时间天津子公司是不认可的。认可的参加工作时间是到

天津子公司报到之日。由此造成甲的参加工作时间推迟 1 个月。这对甲是不公平的。4)、今

后甲的工作流动,参加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不对称的。5)、报到证上的报到时

间和单位认可的参加工作时间不相符,会给甲以后带来无穷的麻烦。(未在规定时间报到,

报到证将失效)正确的做法应是三方协议中用人单位由天津子公司盖章,甲到天津子公

司报到,而后到北京总公司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