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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
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
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
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
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
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
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
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

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 7 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
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
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
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 30 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

“ ”

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 等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 等 ,属于 等外 ,也就是说除
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
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
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

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
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
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
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
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
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
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
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
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
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
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
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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