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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

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26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

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27条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

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28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

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46

小时。

第29条

 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

所属主管备查。

第30条

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

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31条

 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

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
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32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 ,

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
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33条

 员工加工时间至 40 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

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34条

  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

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35条

  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 ,

工资照给。

第36条

  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 14 日,假期内

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

年不得超过 30 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 20 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 8 日,子女得丧假

6 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 8 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

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
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

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

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 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

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