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条 员工工龄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第 12
条 在试用期的员工,有下述情形或相关情形时,公司可以立即停止试用,终止劳动关系:
(1)不服从工作安排;
(2)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 3 次;
(3)从试用之日起,旷工累计达 1 天,或事假累计达 5 天;
(4)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记过达一次;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6)不能胜任工作;
(7)被发现应聘时所提供资料和信息不实。
第 13
条 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如下图所示:
接待应聘人员
填写《员工聘用登记表》
核查所填资料
各种考试及测验
应聘面试
有关领导决定录用
试用期考察
正式录用
初步印象不佳
所填资料不合要求
所填资料不符实情
测验结果不合要求
面试结果不佳
有关领导决定不录用
试用期考察不合格
决
定
不
录
用
本部门批准
人力资源部批准
分管领导批准
提前 30 天填写《员工离职申请
表》
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流程表》
交接工作及工作资料
到人力资源部办离职手续
到财务部清理欠款及领取结算工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