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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15 天,否则按自动离职与劝退处理。
4.9.1.4 未经请假、假满未续或请假未批擅不出勤者,均以旷工论处。
4.9.1.5 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
部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4.9.1.6 

 

员工请一天(含)以上的事假,扣发当月全勤奖。

4.9.1.7  事假按(个人月工资总额÷21.75(天)×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绩效奖按(当月绩
效奖÷21.75(天)×请假天数)扣发。(注:21.75 天为国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
4.9.2 病假
4.9.2.1  员工因病不能正常上班需请病假的,必须提供正规医院的《病情证明书》,并填写
《请假单》,经审批后方可请病假。
4.9.2.2  员工如因遇疾病或突发事件,应于上班 2 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部门经理,
事后证明其情况属实,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4.9.2.3  员工因患传染性疾病,请休病假的,在病愈返岗前,须按公司所规定医院进行身
体检查(费用自理),经人事部核查结果正常(或健康)并批准后,方可返岗。
4.9.2.4  一个月内累计请病假 1 天(含)以上者,扣发当月全勤奖。
4.9.2.5  员工因病假发生的医疗费和医药费均由员工本人自理,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费用。
4.9.3 工伤假
4.9.3.1  员工因工(公)造成伤、残等,必须填写《工伤报告》,经本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
方可按工伤假处理。
4.9.3.2  属轻伤休假期限根据医院有效医疗证明确定及部门认可,属重伤的休假期限根据
医院有效医疗证明及福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
4.9.3.3 工伤假基本工资照发。
4.9.4 婚假
4.9.4.1 员工在公司服务满 6 个月以上,持本人结婚证原件,半年内(以结婚证登记日为
准)可按照规定休婚假 6 天,晚婚员工(女年满 23 周岁,男年满 25 周岁)可延长优待婚
假 4 天。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超过半年不能享受婚假。特殊情况下超过天数以事假处
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4.9.4.2 婚假员工基本工资照发。
4.9.5  产假
4.9.5.1 女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一年,有计划生育指标的,从产前开始可以享受产假 50 天。
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并补办手续。(注:公司目前的规定产假是 50 天)
4.9.5.1 凡晚婚晚育者,女员工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享受优待假 10 天,男员工可享受护理
假 5 天。
4.9.5.2 产假期间员工基本工资照发,生产费用自理。
4.9.6 哺乳假
4.9.6.1 女职工产假期满,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
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 30 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
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4.9.6.2 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
4.9.7 丧假
4.9.7.1 正式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去世,凭相关证明请丧假 3 天。
特殊情况超过天数以事假处理并补办手续。
4.9.7.2 丧假基本工资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4.9.8 年休假